教育部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作業要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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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台文(一)字第0960045301C號令發布

一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執行行政院挑戰2008: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建立臺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,提升翻譯專業形象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(以下簡稱本考試)係測驗國內翻譯人員及有志從事翻譯專業工作者之中英文翻譯能力,其翻譯能力指標說明如附表一。

三、本考試之類(組)別應試科目皆及格者,由本部發給該類(組)別中英文翻譯能力考試合格證書(以下簡稱本證書)。

四、本考試由本部依實際需要舉辦,並得分類(組)別舉辦。

五、本考試得委由機關(構)、學校或團體研發翻譯能力評分及命題機制,辦理試務及行政事務。

六、本部應將本考試報名程序、費用、考試日期、考區及成績複查等相關事項,載明於考試簡章,並於考試六十日前公告之。

七、本考試分為筆譯及口譯二大類別:

(一)筆譯類:分一般文件英文譯中文組及一般文件中文譯英文組。

(二)口譯類:逐步口譯組。考試分二階段進行,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。

各科目成績以總分一百分為滿分,八十分為及格。

本考試成績僅部分科目及格者,其及格科目成績自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類組考試,得予採計。

各類(組)別及應試科目如附表二,如有變更,本部應於考試舉行一百八十日前公告之。

八、應試者應考資格須年滿十八歲。其語文能力以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、教學、評量共同參考架構(CEFR)能力參考指標C1(流利級)以上之程度為宜。

九、本部發現應試者有冒名頂替、偽造文書或任何不實情事者,撤銷其應考資格;已發給本證書者,公告註銷並命其返還本證書。

十、取得本證書者,僅證明具備證書所載類(組)之翻譯能力,本部無協助就業及分發之義務。